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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答疑解惑】短信告知采購變更事項,合規(guī)嗎?
編輯:2023-10-10 00:00:00
短信告知采購變更事項,合規(guī)嗎?
在某公安局新一代公安信息網絡服務項目中,采購代理機構在A供應商獲取招標文件的當天,通過短信形式向其告知變更事宜、公告發(fā)布網站及紙質書面通知的領取方式。但A供應商認為代理機構僅發(fā)送了短信,沒有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,向其提出質疑,后因對代理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,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。
短信告知采購變更事項,合規(guī)嗎?書面形式應該包括哪些?
當地財政部門在投訴處理中做出回復:根據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、二款規(guī)定,書面形式指的是合同書、信件、電報、電傳、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。以電子數據交換、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,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,視為書面形式。短信送達作為電子數據交換,視為書面形式送達。因此認定A供應商的投訴事項不成立。
大多數人往往將書面形式理解為紙質形式,但是根據上述法律規(guī)定,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、信件、電報、電傳、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載體。因此,在上述案例中,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短信的方式告知采購變更事項,視同為書面形式。
法規(guī)鏈接:
《民法典》
第四百六十九條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、信件、電報、電傳、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。
以電子數據交換、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,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,視為書面形式。
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
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(fā)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。
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(fā)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。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,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,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;不足15日的,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。